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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企业以物投资可免税

录入时间:2006-02-13

  某酒精厂为减轻企业债务负担,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债转股协议,将拖欠某工商银行的贷款转化为金融公司对酒精厂的股份。按协议规定,双方在进行债务转股转换后另外组建一家新的公司,并由酒精厂将价值180万元的酒精作为投资提供给新成立的公司。该财务人员将这批用于投资的酒精视同销售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和消费税,但税务人员在审核后告知,按规定这批酒精可以不用纳税。
  请问:债务转股企业以物投资是否纳税?税法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
  答:债转股企业以物投资不纳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视同销售货物。但对于债转股企业,发生以物投资行为就不纳税,国家已有专门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第一条规定:“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的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债务转股的原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费税。”
  因此,该厂将作为投资给新公司的酒精,依照上述规定可以免缴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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