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大学生毕业后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6-01-27

  问:大学生毕业后创业有何优惠政策?
  答::在2003年的时候,国办发[2003]49号文件中第四条就有规定: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也在2003年桂政发[2003]47号文件第四条里规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灵活就业,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工商和税收部门要落实优惠政策,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这些规定中都要求工商和税收部门要根据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实际情况给予免征1至3年的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