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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问题解答

录入时间:2006-01-23

  1、问:我们是一家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我公司准备申请在原经营范围基础上增加“贸易”一项。原来我公司可以按照政策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我们可以取得贸易经营许可,这个政策将如何享受?
  答:这个问题涉及对贵单位经营性质的认定,如果经营范围获准增加后,认定贵单位为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有关精神办理。具体如下:
  在税法(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当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设在税法第七条和国务院规定的减低税率征税地区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从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起,开始享受有关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

  2.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的商品房形成销售之前,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交际应酬费列支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如果是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其交际应酬费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额的5‰。如果是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法未采用交际应酬费的概念,而是分别使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概念。其中招待费列支标准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这里的“收入”不包括预售收入,对房地产企业无例外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83号)规定: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展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取得收入以后年度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章“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有关规定执行。基于以上规定,建议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来分别核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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