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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计算失误是否要对企业进行处罚?

录入时间:2006-01-23

  问:某企业在2002年的税务检查时,被发现1999年3月由于计算失误少缴税款2000元,税务机关让其补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第三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的,按原《征管法》的规定执行;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根椐《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按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新《征管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因此,税务机关让该企业补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的做法是正确的,但由于该行为为1999年发生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因处罚期限已超过两年,所以税务机关对上述行为不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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