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陈列服务费应缴何种税?
录入时间:2006-01-19
问:我公司属大型的量贩超市。公司为配合厂商进行宣传,刺激消费,在商场内为供应商提供场地、服装、灯箱等进行商品的展示、宣传等促销活动、制作条码等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场地和服务费(促销费、展示费、条码费)。以上收取的服务费我公司统称为商品陈列服务费。具体如下:
(1)节庆促销活动费:指节庆到来时,在商场内举办各类促销活动,如儿童绘画比赛、卡拉OK比赛、投资活动、购买奖品等进行的节庆宣传,而向厂商收取的促销费,与节庆期间的商品销量无关。
(2)商品服务费:指我公司与厂商建立合作关系,为厂商的商品进行货号编写,资料建档,提供货架进行商品展示及商品管理而收取的服务费,依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此项费用在国际及国内大型卖场已属常规收取项目。
(3)快讯费:我公司进行商品拍照,委托外单位进行印刷,制成杂志进行的广告宣传而收取的邮寄费及工本费,依照版面大小、商品品种而收取,与销量无关。
(4)灯箱广告费:由厂商提供灯片,我公司提供场地进行的广告宣传,依照位置优劣,大小而定费用,与商品的销量也无关。
我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对以上收费项目申报税款时观点不一,有人认为应视同“返利”缴纳增值税,而有人认为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请问我公司从生产厂家收取的商品陈列费究竟应纳何种税?
答:“商品陈列费”大量发生于生产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对其究竟应纳何种税,主要看公司是否确实为生产厂家提供了上述各项劳务。企业为生产厂家提供场地、制作条码等劳务而收取的相关费用,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没有提供相关劳务,而是以节庆促销活动、商品服务、灯箱广告等名义收取各项费用,则属于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或给予商业企业的奖励,应按规定依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冲减收到返利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0月13日发布的《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品陈列费应征何种税”是个既普遍而又具有代表性的问题,早在2000年7月份,国家税务总局曾就此问题以国税函[2000]5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作了明确答复。“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应一些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要求存商场内为其提供场地、服装和灯箱等进行商品的展示、广告宣传等各种促销活动以及制作条码等服务,而收取相应的场地和服务费用(促销费、展示费和条码费),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所称‘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收取的各种形式的返利资金’,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你公司反映的“商品陈列费”与“沃尔玛”公司收取的费用名称及性质完全一致,应按照国税函[2000]55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