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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效挂钩工资扣除应如何备案?

录入时间:2006-01-06

  问:某公司是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管理的企业,由于2003年某公司提取和发放的工资数超过了核定基数,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了纳税调整,所以2004年使工资提取数未超过当年所核定的基数,同时,工资的发放数也在提取数之内。但是,税务部门却说,工资提取数超过了实际发放数,对超过的部分还得作纳税调整。请问:税务部门在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扣除方面到底都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指纳税人在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针对工效挂钩企业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文件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的,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精神,取消部分审批项目后,企业所得税管理方面继续保留的申报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有以下6项:减免税(不含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财产损失;金融企业呆(坏)账损失;总机构管理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以及工效挂钩工资办法备案。这就足以说明,审批项目的取消只能说是税务机关不再参与审批工效挂钩方案了,而并不能证明税务机关对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管理的放弃。恰恰相反,在这一文件里,对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在申报扣除方面还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它不仅要求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部门制订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同时,还必须坚持‘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的原则对工效挂钩工资进行申报扣除:(1)企业所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必须符合‘两个低于’原则;(2)对工效挂钩工资必须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进行申报扣除;(3)实际已经提取但未发放的部分以及改变用途的部分不得申报扣除。所以,企业还必须向税务机关报送主管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文件进行备案。”
  如果企业提供不了主管部门制订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那么,实行工效挂钩管理办法的企业,其税前扣除工资都必须提供工资管理部门批准的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相关文件,对不能提供工资管理部门批准的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相关文件的企业,一律按计税工资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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