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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煤矸石发电如何才能享受优惠

录入时间:2005-12-26


  安徽省境内的一个大煤田,煤炭开采的副产品--煤矸石几乎成了当地的一害,一座座高高的煤矸石山不仅侵占了大量的农田,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污染了周围的环境。为了能使危害一方的煤矸石变成宝贵的资源,市政府与当地矿业集团的领导先后多次到外地进行考察,最终于2003年初拍板决定在我市建立一家大型的煤矸石发电厂。经过两年多的投资建设,一个拥有6个机组、单机容量为1.2万千瓦的煤矸石发电厂终于在2005年8月份投入生产。
  几个月来,该 厂在申报增值税时都是严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来计算和申报的(我们当地国税机关已于2005年8月批准认定我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一位同行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却告诉:他们在外地考察的几家煤矸石发电厂都能享受增值税减半缴纳的优惠政策,为什么我们不能享受这种优惠政策呢?
  答: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28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第二条和《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减、免、退管理暂行办法》(皖国税发[2002]15号)第四条第(一)项、第六条及第八条的规定,在安徽省境内的煤矸石发电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增值税减半缴纳的优惠政策:(一)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二)财务核算健全,对享受增值税减、免、退税优惠政策的产品能够单独核算;(三)生产过程中不造成资源浪费和二次污染,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四)所利用的二次资源或再生资源有稳定的供应源,并能提供有效证明;(五)有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生产所必须的生产、计量等设备;(六)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七)1998年3月1日后批准建设的煤矸石、煤泥和油母页岩综合利用电厂必须使用循环流化床锅炉;(八)利用应用基含硫超过1%的燃料应采取脱硫措施;(九)机组单机容量在500千瓦及以上,机组设备没有超期服役或淘汰。
  由于没有说明该煤矸石发电厂是否符合以上条件,所以不好直接回答提问。不过,只要对照一下以上9个条件,就完全可以知道你们的煤矸石发电厂是否可以申请享受增值税减半缴纳了。
  其次,如果你们的煤矸石发电厂能够同时符合以上9个条件,要想享受增值税减半缴纳的政策,你们还必须依照《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减、免、退管理暂行办法》(皖国税发[2002]15号)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每年向省国税局进行申请认定减、免税的资格;在申请认定减、免税资格时,纳税人一方面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方面还要提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减、免、退申请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和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当你们取得了省国税局审批的增值税减税资格认定后,你们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半缴纳的优惠政策。
  另外还需注意的是,《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应该由省一级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进行评审和出具。企业可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的有关规定,在具备“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标准;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的条件下,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的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抄报主管税务机关。经地(市)级经贸委初审后,报省经贸委,同时抄报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最后,省级经贸委牵头,同级税务局、财政厅(局)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参加的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对申报书及初审意见进行认定,对认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单位(产品、项目)发给认定证书,企业凭此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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