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空调应计入房产原值纳税
录入时间:2005-12-26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何计征房产税进行了重新明确,规定的更加合理,也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予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主要包括: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水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需要注意的时,对于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财政部 国家税总局关于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87]财税地字第028)曾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同样是使用中央空调,将中央空调单独入账并提取折旧的企业,中央空调的价值不用缴纳房产税;而将中央空调直接并入房产价值的企业,中央空调的价值却要缴纳房产税,这明显违背了税收公平的原则,导致许多企业为了减少纳税,违反会计制度的规定,将本来应计入、已计入房屋价值的中央空调转出,作出单项固定资产核算。其实,中央空调作为与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理应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不能因企业会计核算方式的不同而导致税收负担的不同。《通知》正是从这已角度出发,废止了第028号文件,将中央空调的价值包含在计征房产税的房产价值中,公平了企业间的税负。
《通知》还规定,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这样的规定与会计制度的处理基本相同,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一般来说金额较大,通常应当予以资本化,按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支出金额减去原设备和设施的残余价值后的差额计入房产原值;而对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会计上作为期间费用处理,不将其资本化计入房产价值。
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也比照该《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