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烟厂全额缴
录入时间:2005-11-21
11月税收征期开始的第一天,某卷烟厂的财会部门收到税务机关的一张《税收政策法令通知书》,被告知从10月份的税款所属期开始,该厂应按3%的征收率全额进行教育费附加申报缴费。这是当地税务机关服务纳税人的一项举措。他们将新的税收政策及时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纳税人,避免因未能及时掌握新的税收政策造成的经济损失。新来的办税员小李习惯了拨打纳税服务热线。
问:请问卷烟生产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税收政策上有什么新规定?
答: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的一种专项附加。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开征了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1%。1990年教育费附加率提升为2%,1994年教育附加率再次提升为3%。由于教育费附加开征时,全国卷烟生产企业处于全行业亏损的状况,国务院决定对卷烟生产企业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烟草行业负担的税率较高,国家保留了对卷烟生产企业的这一优惠政策。就是说,教育费附加率的几次调整,国家就一直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问:那税务部门怎么通知说要按3%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呢?
答:近年来,卷烟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有了好转,企业利润逐年增长。考虑这些因素,不久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的第448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骉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骍的决定》,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取消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的优惠,即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按照3%的附加率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随后下达了《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所属期从2005年10月1日起,一律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问:可我们已经进行了账务处理,应该怎样调账呢?
答:可以补记另一半应计提的教育费附加。会计分录是: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20051114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