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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开门诊要缴哪些税

录入时间:2005-09-16

    问:我个人开了个小诊所,你们税务人员催我缴税。我打听了一下,那些大医院 都没有缴税,为什么我这个小诊所还要缴税呢?   答:您说的那些大医院是经过卫生部门批准,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关 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规定,可 以享受免税照顾。而您办的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 第二条规定要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 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 下列优惠:您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缴营业税;您自产自用的制剂免缴增值税;营利 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缴税。   但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收。   上述税收优惠不包括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3]109号)和《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个人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 (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 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 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依据个人 所得税法规定,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 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a2005090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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