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省税政处相关人士认为不动产投资不需开具发票,设备需开具发票与网站
答复相反,请问以哪种签复为准?另以不动产及设备原值或高于原值投资,投资双方
需交纳哪种税种。
答:就我们了解,该问题现行国家政策规定的并不是很明确,导致各地的做法不
一。有的地方(如宁波市)专门出台规定明确不动产转让必须开票,因为开票一来便
于企业作账,二来也有利于税务部门监控(如看转让是否合理)。
对于以设备投资入股,我们依据的是《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规定,企业投入
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入账。因此,我们认为以投资双方协议或评估资
料作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即可(若该设备系投资方生产的产品,那要按视同销售处
理,贵司问的不是这一类型)。值得一提的是,以使用过的设备对外投资,能否按视
同销售处理,而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之一)的通知》(
国
税函发[1995]28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
税的通知》两文件中关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免增值税问题。我们认为这一问题
值得探讨,毕竟以上两文件中提到的只是“销售”而非“投资”。
至于开票问题,我们对贵司的回答也只是可以不开票(即可以开也可以不开),
并没有说一定不开票。若投资双方为了能更好作账的情况下,而且该设备金额较大,
我们建议还是申请开票,因为只要评估未超过原值,即使是适用上述两文件,也不会
存在缴纳增值税问题。
至于贵司说的以哪种答复为准,我们的意见是以当地税务机关的答复为准,毕竟
他们代表官方,但我们的回答始终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因为这个问题在没有相关税收
法规加以明确的情况下,实务中的操作往往是很不规范的,建议税务部门尽早出台法
规加以明确。
另外,以不动产及设备原值或高于原值投资,投资方需缴纳印花税、增值税(指
以高于原值投资,但这一行为是否为视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值得探讨),被投资
方须缴纳印花税、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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