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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下岗职工有何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5-08-23

        问:我们厂是一家老企业,准备新近招收一批下岗职工,我们能享受啥税收优惠 政策?   答: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 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规定,对现 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 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 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 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 30%。   问:如果是加工型企业呢?   答: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规定,对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 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 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 年。”   答:对了,还有几个需要说明的。一是根据《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 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规定,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 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 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 减,扣减年限截至2005年底。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 2000元÷年。   二是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规定,对 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 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政策优惠。 (20080815a)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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