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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人使用自产品怎样缴税

录入时间:2005-08-01

      问:我公司系生产钢构件产品并附带建筑安装业务的单位,(该业务属于营业执 照中的经营范围)。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没有建筑安装资质。   最近,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一份工程分包合同。总承包单位是甲公司,分包单位 是我公司,工程承包内容为钢结构、屋面板、墙面板、天沟、门的制作(金属结构件 中的钢结构房)以及钢结构房的基础土建工程和安装业务。其中,钢结构房的价款为 2423万元,土建和安装工程的价款为412万元。   请问:我公司能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 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的规 定,仅就钢结构房价款2423万元(不包括土建和安装工程的价款)缴纳增值税, 而将412万元的土建和安装工程价款缴纳营业税呢?如果我们已就钢结构房价款部 分2423万元或者就钢结构房价款以及土建和安装工程的价款2835万元全额缴 纳增值税的话,而甲公司却还要对我们的分包合同金额代扣代缴我公司的营业税,我 们又该如何处理?   答: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 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第一 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凡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 施工(安装)资质,且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纳 税人,在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 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 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 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对不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 (安装)资质或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未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 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你公司作为工程分包人虽然 在与甲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时注明了土建和安装工程的建筑业劳务价款金额,但由于国 税发[2002]117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以分项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不论 是工程总承包人,还是工程分包人,均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 装)资质,而你公司却不具备这个条件。所以,你公司应该就包括钢结构房以及土建 和安装工程的全部价款2835万元一并缴纳增值税,而不能仅就钢结构房价款 2423万元(不包括土建和安装工程的价款)缴纳增值税,土建和安装工程的价款 412万元缴纳营业税。   其次,如果你公司就钢结构房以及土建和安装工程的价款2835万元全额缴纳 了增值税,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则不需要再缴纳 营业税了。而甲公司也不需要再对你公司进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了,甲公司只需要按照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 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即可。对于这一点,国税发 [2002]117号第二条第(一)项也规定得十分清楚:“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 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 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因此,在你公司 就分包合同全额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甲公司不可再对你公司进行代扣代缴营业税。 但是,你公司必须依照国税发[2002]117号第四条的规定,向营业税应税劳 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局提供你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能够说明你公司 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 务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证明,在计算征收甲公司所总包的工程的营业税时,即可扣除 你公司分包的工程价款,不要求甲公司对你公司进行代扣代缴分包工程价款的营业税 了,那么甲公司自然不会再坚持要对你公司已经全额缴纳增值税的部分再代扣代缴营 业税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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