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人是一位2004年退役的军队战士,回城后我没有让政府为我安排工作,
而是自己开办了一家小餐馆。由于我的各种退伍证件齐全,我们当地的税务机关便一
直免征我的各种税款。最近,由于我店派出的厨师从四川学习归来,我便决定将原来
的小餐馆改成了川菜酒楼,雇用的员工也由原来的6人,一下子增加到30多人。于
是,当地的税务机关再也不同意为我店减免各种税费了。他们的理由是:因为我店雇
用的员工超过了8人。请问,雇员超过8人就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了吗?
答: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的规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
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
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个体经营,可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缴营
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5]18号)的规定,享受免税的退役士兵从事的个体经营,是指雇
工在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在8人
(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不能再按照
个体经营行为享受免税,而应该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
策。(2005062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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