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开发了一幢综合写字楼,将其中600平方米的房产留作自用,其余
房产全部对外销售。请问:留作自用的房产是否视同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
答:房产开发经营公司把开发的商品房留作自用,应将该房产从“产成品”转至
“固定资产”账户,并可按规定提取折旧。其不动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让,无需缴
纳营业税,但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
[2003]83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应视同销
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本企
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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