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31/2005信息】 问:我是外商企业。我在境外的投资
人现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境外的另一投资人,请问此种行为是否要在我国纳税?有何
税收依据?
答:
国税发[1993]45号文件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其中国境内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仍应按财政部(87)
财税外字033号文件和财政部(84)财税字114号文件规定,依20%的税率
缴纳预提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应按国税发[1997]71号文件的
规定执行。
国税发[1997]71号文件规定:“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原企业的
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或扣缴所
得税。股权转让收益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
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
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
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
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
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
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此外,国税发[2000]196号
文件规定:预提所得税税率从2000年1月1日起由20%调减为10%。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外国投资人”是外国公司,则按股权转让价款扣除留存收
益扣除投资成本后的差额,按10%的税率在境内向国税机关缴纳预提所得税。如果
“外国投资人”是外籍个人,则按股权转让价款扣除投资成本后的差额计征20%的
“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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