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6/2005信息】 问:我企业以收购矿石进行加工为主
要经营业务。2003年度共签订82份采购合同,合同已按件贴花。因购进矿石次
数频繁及市场价格波动,所以我们与供应方商定每月结算一次购进款项,采购合同上
只记载矿石数量而未记载金额,全年结算金额共7125万元。2004年6月15
日,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我企业2003年度的纳税情况检查后,依照程序作出了应补
印花税20965(71250000×0.3‰-82×5)元及滞纳金并罚款
20965元的决定。请问税务机关这样做对吗?
答:关于补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
字[1988]25号)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对这类合同,
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关于罚款
及滞纳金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4]65号)文曾规定: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
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3倍~5倍的罚款。
但2004年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5号)文又规定:“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
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
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按照税法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适用原则,对你企业处罚应
该适用国税发[2004]15号文的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
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
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
可以看出稽查局对你企业作出的决定是有依据的,你企业应该按照稽查局的决定缴纳
税款、滞纳金及罚款。(a200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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