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0/2005信息】 (1)营业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161号)的规定,经营公用电话业务应缴纳营业税。
①邮电局营业厅设立的公用电话。邮电局的话费收入,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和
3%税率缴纳营业税。
②属邮电局委托代办的公用电话。邮电局的话费收入,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和
3%税率缴纳营业税,代办人按取得的劳务费(或手续费)等,按“服务业”税目中
的“代理业”项目和5%税率缴纳营业税。
③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邮电局
的话费收入和管理费收入,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和3%税率缴纳营业税。兼办人以
因使用公用电话向顾客收取的话费扣除上缴给邮电部门和管理部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和5%税率缴纳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城
市维护建设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比例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的
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税率,具体是: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
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或者镇的,税率为
1%。
(3)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按规定对其取得的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
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税税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
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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