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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股份转让是否存在重复征税

录入时间:2005-01-2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1/2005信息】 问:我单位有一股东(原入股 50000元)退股后将股权转让给另一位新股东,退股时按当时按可享有7000 元的红利,其中个人应负担个人所得税1400元,实得55600元;新股东以 55600元投入公司后,由公司付给转让股东,这时转让股东方应缴财产转让所得 税1120元,显然转让股东方就这7000元缴了两道税,共付税款2520元, 象这种情况在税法上可有通融的处理方法?   答:我们认为,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时,取得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 公积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 函[2004]390号)第一条“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 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 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之规定,该 退股股东可享有的7000元红利,应当在转让时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的一部分,据 以计缴个人所得税;而受让其股份的新股东,在股权转让后,即取代了原股东的地位, 从而享有该7000元红利收益。   公司在未分配红利的情况下,即将按股份比例应享有的红利扣缴“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税”,然后以扣缴个人所得税后的税后收益与投入成本之和即55600元 作为退股股东转让价格的依据;但是,新股东的股份份额仍然是50000元而非 55600元,而且原应由退股股东享有的7000元红利(经扣缴个人所得税后为 5600元),实际上由承继股份的新股东享有,在公司实际分配该红利时,仍然需 要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该7000元实质上缴了三道税,显然造 成了人为的重复纳税。   因此,退股股东在转让其股份时,公司不实际分配利润,并且以投入的股本 50000元,加上按股份应享有的被投资方权益7000元作为转让价格,取得 57000元的转让收入,扣减50000元成本后,就7000元溢价部分缴纳 “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至于新股东,支付57000元的转让款后,即成为公司 的股东,并按其50000元的股份享有7000元的公司股东权益,该7000元 在实际分配时,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1400元,其实际投出的资本仍 然是55600元。如此处理,即合理、合法,而且有效避免了重复纳税的问题。   另外,公司也可以先行将7000元的红利实际分配给退股股东,并扣缴“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税”1400元,然后新股东以50000元的价格受让退股股东的 股份。如此处理,退股股权在股权转让环节无增值因而无须缴纳“财产转让”个人所 得税;而新股东按成本价投入公司,该股份相应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或者盈余公积已实 际分配,因而除了其投入本金外,不享有其他任何权益(因无权益可享有),同样可 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当然,这种方式下,其他股东可能并不愿意分配红利,而仅仅 某一股东分配红利,其他股东则不分配,实际操作中会存在一些困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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