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3/2005信息】 问:某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因生产经
营需要,向集团公司要求提供部分运营资金以缓解资金压力。双方遂签订资金拆借合
同一份,由集团公司向其子公司借款1000万元,但不计利息。请问,该借款合同
应当缴纳印花税吗?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
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应税的“借款合同”仅仅是指“银行及其
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
国家税务
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第五条规定,“我国的其它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所以非金融机构之间所签订的
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故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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