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0/2005信息】 问:我企业销售水泥,在销售时采用
了购买5袋给10%的折扣,购买10袋给20%的折扣,这种情况如何纳税?在所
得税方面如何处理?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
税发[1993]154号)中规定你这种情况属于折扣销售,销售额和折扣额写在
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
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所得税是折扣销售和
销售折扣写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后纳税。
(a2005010301112)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