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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有哪些

录入时间:2004-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2004信息】 契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有: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 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可以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之内第一次购 买公有住房的,可以免征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可以酌情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四、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 产的,可以免征契税。   五、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政府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应当免税 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在我 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过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六、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之后,重新随土地、房屋权属的, 是否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七、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可以减半征收契税。   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税免征、减征契税的项目。 符合免征、减征契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以后10天 之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的送有关资料,申请办理免征、减征契税 的手续。   经过批准免征、减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规定 的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免征、减征的契税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改变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的当天。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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