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有哪些
录入时间:2004-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2004信息】 契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有: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
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可以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之内第一次购
买公有住房的,可以免征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可以酌情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四、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
产的,可以免征契税。
五、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政府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应当免税
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在我
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过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六、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之后,重新随土地、房屋权属的,
是否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七、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可以减半征收契税。
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税免征、减征契税的项目。
符合免征、减征契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以后10天
之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的送有关资料,申请办理免征、减征契税
的手续。
经过批准免征、减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规定
的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免征、减征的契税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改变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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