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03/2004信息】 问:我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
500万美元,已到资126万美元。最近,投资者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另一家公司
(境外),转让金额为126万美元,相关款项的划转在国外完成。地税局要求我公
司就此缴纳印花税。我公司则认为,这项产权转移是两家境外公司的行为,不属于我
公司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不须缴纳印花税。请问这一业务要缴印花税吗?
答:《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
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条
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
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
人。”
显然,你公司的外商投资者将其在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家境外公司,
其股权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因此股权
转让双方都构成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负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
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所载的金额,即126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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