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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

录入时间:2004-1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9/2004信息】 问: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 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二十 二条规定,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 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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