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何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4-1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9/2004信息】 随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 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 的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4]93号)也相继出台。根据以上文件精神,城镇退役士 兵自谋职业的,究竟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一、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服务型企业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 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 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除广告业、桑拿、 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 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 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 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商业零售企业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 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 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 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 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 100%)×2。    商业零售兼批发企业 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 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 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 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 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二、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 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 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 所得税。   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 得税的规定执行。    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 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