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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税收政策导读: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问题另有补充

录入时间:2004-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2004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4] 048号规定:对2004年3月1日后至各地收到通知前的期间内,各地车购税征 收单位已经按照通知下达前的原由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税的,纳税人多交的税 款可以申请退税。但对于纳税人按照购车发票注明的价格申报并缴纳车购税的,纳税 人如果提出申请,车购税征收机关不予退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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