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2004信息】 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以
财税
[2004]年77号文件规定:
一、2004年,吉林、黑龙江两省先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河北、内蒙古、
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1个粮食生产省农业
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
农业税附加随同正税同步降低。
二、征收牧业税的地区,要按照农业税税率降低幅度将牧业税及其附加负担水平
降下来。
三、免征农业所得税改革试点和降低农牧业税税率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
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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