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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税收政策导读:降低农业税税率,继续推进粮食主产区免征农业所得税改革试点工作

录入时间:2004-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2004信息】 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 [2004]年77号文件规定:   一、2004年,吉林、黑龙江两省先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河北、内蒙古、 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1个粮食生产省农业 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 农业税附加随同正税同步降低。   二、征收牧业税的地区,要按照农业税税率降低幅度将牧业税及其附加负担水平 降下来。   三、免征农业所得税改革试点和降低农牧业税税率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 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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