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2004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
财税[2004]
052号文件发布通知:
根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
精神,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或降低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后,不退税部分
的税负应由企业负担。
对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调低退税率的货
物,生产企业须按规定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入
成本。凡进项税额小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须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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