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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税收政策导读: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执行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的有关规定

录入时间:2004-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2004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4] 052号文件发布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 精神,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或降低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后,不退税部分 的税负应由企业负担。   对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调低退税率的货 物,生产企业须按规定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入 成本。凡进项税额小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须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 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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