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核定征收印花税?
录入时间:2004-10-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2004信息】 问:什么情况核定征收印花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
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
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
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
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 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
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
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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