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出售给职工的公房占地是否该征土地使用税 

录入时间:2004-10-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5/2004信息】 问:我公司在去年的全省土地使用税征收 中,共查出已全部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占地85万平方米,我们认为:既然目前房 屋已出售给职工个人,房屋产权也已归职工个人所有,房屋资产已经在我公司账上 “消号”,那么企业对该部分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企业不应再负担该部 分土地的土地使用税。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关键在于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房屋产权。根据《暂行条例》 及现行有关规定,纳税单位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后,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的, 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其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并用于自住的,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