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部按揭”销售商品房征收营业税以及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
录入时间:2004-11-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3/2004信息】 问: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段时间
由于开发建设周转资金不足,采用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其中包括房地产业流行的所谓
“内部按揭”,系公司以员工的名义买楼,以取得很行按揭贷款,但产权仍归公司
(公司已与员工签订协议书),具体操作与真正销售一样,只不过交纳首期房款由公
司公司出资、按规定分期每月向银行还本利息亦由公司出资。
最近,地方税务局来我公司查帐后,发下缴款通知书,将“内部按揭”的款项为
本公司的预收款项,需交纳营业税及附加费、土地增值税等。税局的解释为:既然签
订了合同,就算销售,理应交纳税金。本人认为,向国家交纳税金,是每个公民与企
业应尽的义务,而税局向企业及公民征收税金,是国家赋予税局的权利。根据本人的
理解:缴纳营业税的最显著的依据是否实现了销售,而销售是否实现是以产权或物业
权是否转移为主要标志。我公司为筹集资金而搞的内部按揭贷款,无论交首期款或分
期向银行还本付息,都是公司出资(公司与员工签订承诺书说明:员工只参加其中一
定的程序,产权归公司,所发生的经济纠纷与员工无关),上述证明,我公司的“内
部按揭”贷款,并不是实际意义上销售,而是某种意义上的开发建设贷款,因而不应
交纳营业税等税金。
另请明示:土地增值税从何年何月开始征收,何年何月暂停征收,又从何年何月
恢复征收?税率多少?
答:一、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
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你公司采用“内部按揭”的形式销售商品
房与银行按揭形式销售商品房一样,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收到房款,就应按税法规
定缴纳营业税等税费。你公司与员工签订承诺书,不能改变商品房销售行为。
二、土地增值税是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的,一直征收至今,从未停
征。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
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
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本省根据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结算期较长的实际情况,按照土地增值税细则的规
定,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采用预征办法,其预征率由各市(地级市)制定。
你公司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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