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咨询企业境内所得如何缴税
录入时间:2004-11-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1/2004信息】 基本案情
国内某知名大型企业集团拟到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并为此聘请了美国
某律师事务所处理上市相关事宜,包括法律咨询等业务。该美国律师事务所在我国设
有分支机构,为方便从事业务,美国的总部决定和在国内的分支机构共同操作这一项
目,但美国方面并没有派人来国内从事该项目。后经双方的共同努力,国内某企业顺
利在美国上市。为此,国内某企业支付该美国律师事务所服务费用共计200万美元。
该美国律师事务所收取的服务费在国内应如何缴税呢?
案情分析
近年来,境外咨询企业 来国内从事各项咨询业务,或者国内企业委托境外咨询
企业从事各项业务的情况不断增多,对于这些企业,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无疑是其所
取得这部分所得如何缴税。根据国内税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其是否在国内设有分支机
构,以及分支机构是否参与项目等因素,决定如何缴纳有关税收。
(一)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从事咨询活动取得收入时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包括代表机构以其总机构名
义签订的合同,但实际业务由代表机构履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应全部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的收入,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
所得税。
(二)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收入时
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区分以下
情况分别确定纳税义务:
1、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国内境内的,应全额在国内申报缴纳营业税
和企业所得税;
2、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境内外收
入,并就在国内境内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申报纳税。而且在一般情况下,上述咨询
业务中,如果是以中国国内境内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其划分为中国境内业务的收入,
不应低于总收入的60%。
3、如果境外咨询企业向客户提供的咨询业务服务活动全部在境外进行的,其所
取得收入在中国国内将不予征税。
(三)、境外咨询企业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共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
取得收入时
境外咨询企业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共同与客户签订合同,共同提供咨
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其税收的缴纳按以下方法进行:
1、首先按工作量或合同规定等合理的比例,划分境内外企业或机构各自的收入。
2、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就其划分的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而境外咨询企业所取得的收入则不用再申报纳税。
3、如果境外咨询企业与其境内关联企业或其代表机构共同提供咨询业务,且其
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客户的,划分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收入的比例,不应低
于该项业务总收入的60%。
4、如果境外企业也派人来国内参与客户的咨询业务,则再按劳务发生地原则,
就该项业务中划为该境外企业的收入部分,以不低于50%为标准,再确定该境外企
业的境内业务收入,并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内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
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管理、培训等劳务活动的所得,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
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因此,对于境外咨询企业,其营业税和
企业所得税由支付方扣缴。
根据以上的论述可知,对于该美国律师事务所,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
况应当适用第(三)条的规定。那么,其所取得的200万美元的服务费,其中的
60%,即120万美元需要在国内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其所应缴纳的税款由
国内某企业予以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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