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发包未上报 连带受损后悔迟
录入时间:2004-07-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1/2004信息】 “平时不注意学习税法,只知道忙于生意,
现在被税务机关追究并负连带责任,真是得不偿失呀!早知道商场发包还得上报,也
不至于造成今天的局面。”近日,某商场的王经理后悔地对说。
原来,该商场为了扩大商品经营规模,于今年3月1日将商场二楼承包给张某开
办医药超市,合同约定每年承包费为5万元,超市由张某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合同
签订后,由于工商营业执照的内容未发生变化,该商场没有及时变更税务登记证,也
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承包商场一事。
6月25日,市地税征管分局在对该商场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医药超市3月~
5月销售医药取得营业收入8万元,未申报纳税,便向其下达了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
知书,该商场接通知后仍未缴纳税款。于是,税务机关依法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书
面通知商场的开户银行,从商场存款中扣缴了税款、滞纳金共计1875.72元。
事后,该商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认为商场不是经营医药超市的纳税人,
征管分局应该向张某收缴税款和滞纳金,便向该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经
审理,最后维持征管分局的处理决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9条第1款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
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张某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独立核算,并定期向
商场缴纳承包费,应当就其经营医药的收入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另根据《细则》
第49条第2款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
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应承担
纳税连带责任。本案中,虽然张某是经营医药的纳税人,但是商场并没有依法向征管
分局报告承包的有关情况,商场应该承担张某纳税的连带责任。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是纳税主体,发包人或者
出租人有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如不报告,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便于税务机关加强
税务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发包人或者出租人还应该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营变动情
况,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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