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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印花税不重贴

录入时间:2004-0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9/2004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去年底发布了《关 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通知》 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企业改制的指示精神,规范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税 收政策,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可享 受以下印花税优惠政策。   首先,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 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 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 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 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 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其次,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 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 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第三,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 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 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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