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6/09/2004信息】 日前,某地国税机关在进行个体税收清理
时发现,某残疾人经营的烟酒副食店自开业以来,既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按期进行
纳税申报,更没有缴纳过一分钱的税款。问及原因,他解释说,国家不是规定残疾人
做生意可以免税吗?既然免税那就不用再办其他手续了。
其实,这是对残疾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误解,而且在纳税意识上,这位残疾
人还存在着不少误区。
第一,免税纳税人也应办理税务登记。《税收征管法》中并未规定免税纳税人享
有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特权。相反,《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纳税人在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由此可见,办理税务登记不仅是
免税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其申请免税时必须出具的有效凭证。
第二,纳税人在免税期间不免除申报义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纳税人即使享受了免税待遇,也应该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和申报内容到税
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残疾人员适用优惠政策有条件限制。国家对残疾人员给予了税收优惠,并
不意味着只要是他们从事的经营活动,都可以不加区别地予以免税。按照财税字
[1994]004号文件规定,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而销售烟酒副食并不属于优惠的范围,因此这位残疾人应该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
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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