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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销售计划取代销售合同也要缴纳印花税

录入时间:2004-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2004信息】 目前,汽车经销行业逐渐流行以签定销售 计划的方式取代销售合同,那么销售计划是不是销售合同呢?或者是否属于满足符合 合同性质的凭证?这些销售计划是否也应缴纳印花税呢?地税局指出,以签定销售计 划的方式取代销售合同也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否则税务机关将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 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 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 (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根据印花税有关政策规定,不论是销售合同还是符合合同 性质的凭证都应当按照规定贴花。显然,上述汽车公司的销售计划基本上满足合同法 对合同内容的有关规定,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当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贴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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