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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融资租赁业务税种

录入时间:2004-09-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5/2004信息】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 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 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有使用权,合同期满 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0]514号)的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 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 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 货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管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0]909号)的规定:对经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 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按国税函[2000]514 号的规定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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