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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有哪些主要权利

录入时间:2004-09-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2/2004信息】 为使纳税人进一步明确自己应当享有的权 利,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笔者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 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范,汇集整理出 纳税人享有法律赋予的主要权利:   1.拒绝多征税收权和依法减免税收权   税务机关提前或无法律依据地要求征收税款,可拒绝缴纳。依法应当享受减免税 优惠的,可申请减免。   2.有选择纳税申报方式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 事项。   3.申请延期纳税申报权和延期缴纳税收权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申请延期。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 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   4.多缴税款退还权和免加滞纳金权   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在3年内发现的可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少缴税款的,只补税不得加收滞纳金。   5.索取完税凭证权和委托税务代理权   税务机关征税,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可委托税务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 代办涉税事宜。   6.陈述申辩权和明了受其处罚的事实依据权   在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决定之前可以陈述申辩。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 之前,被查对象有权知道受其处理或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权利。   7.听证权   税务机关对单位处10000元,个人处1000元以上罚款,在处罚决定做出 之前,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要求听证,与案件调查人面对面地进行辩论,可以质证, 并可以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意见和主张。申辩的理由和事实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   8.申请复议权、起诉权和赔偿权   对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不服的,在缴清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后可申请复议。对处 罚决定、强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亦可直接起诉。对复议决定、处罚决 定、税收强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因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当而 造成损害的,可要求赔偿。   9.申诉中的知情权和申辩不受加重处罚权   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可以查阅被申请人作出的书面答复、做出行政决定 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庭审后经批准可以查阅庭审材料。 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即使陈述的事实、理由不能 成立,也不得加重处罚。相反,未经陈述申辩的,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   10.申诉不缴费用权   凡要求听证和申请复议的,组织听证和复议的税务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要求 税务机关赔偿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1.保密权、隐私权和税法知情权   税务人应当为纳税人保守科技、信息、存款账户、财务等方面的秘密。税务行政 处罚听证,法院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如涉及个人隐私的,可不公开举行。有权向 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纳税程序等情况。   12.依法拒绝接受代扣代收税款权和不受刁难权   依法不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纳税人,可拒绝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到税务机 关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不得刁难推诿。   13.个人及抚养家属生活必需品不被保全和强制执行权   个人及抚养的家属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范围之内。   14.要求有关人员回避权   认为税务机关、人民法院承办税务事宜的人员与自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要求其 回避。   15.控告检举权和特定情况下拒绝接受税务检查权   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控告和举报。税务人员未出示检 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时,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16.印制购买使用发票权和外出经营证明权   凡生产经营正常,财务会计制度健全,需要发票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和 购买。出县(市)经营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领取《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即为合法经营。   17.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权   符合税法规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   18.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权和特定情形下拒缴罚款权   以前年度有亏损的,可在以后的5年内用实现的利润弥补。税务机关收缴罚款, 如不出具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制发的收据,纳税人可以拒绝缴纳。   19.超过追诉期不再受处罚权和拒绝税务机关自行收集证据权   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且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 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申请人或被告不得再向当事人补充收集证据。   20.少缴税款超过追诉期免缴权   因计算错误等失误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特殊情况追征期可延 长5年,超过上述两个时限的不再追征。   21.取得手续权和依协定、条约办理纳税事宜权   为税务机关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额依规定比例付给 手续费。与境外客商贸易,可按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所签的双边贸易税收协定和条约 办理税务事宜。   22.使用民族文字记账权和使用一种外文记账权   民族自治地区,在用中文记账的同时还可用本民族文字记账。中国境内外国企业, 在使用中文记账的同时可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账。   23.委托他人代为申诉权和举报权   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委托律师,注册税务师代理听证、复议或诉 讼。对他人的税务违法行为,可向税务机关举报。(bz200407057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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