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收购农产品如何开具发票
录入时间:2004-08-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8/2004信息】 由于目前尚没有相关文件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跨省收购农副产品,如何开具收购发票”的问题,各地税务部门的意见也不一
致,大致有两种观点:一是可以携带收购发票在外地开具;二是在外地收购后回当地
补开。
上述两种观点都有不妥之处。
“携带收购发票在外地开具”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26条
规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同时,《发票管理办
法》第27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
运输空白发票。依此规定,直接携带空白收购发票到外省开具明显地违反了发票管理
规定。另外,收购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职能,如果允许其跨省开具,无形中加大了增
值税管理的难度。
“在外地收购后回当地补开”不具有可操作性。首先这种做法违反了收购发票开
具时限的规定。其次收购发票中的“出售人”、“身份证”、“地址”等相关个性化
的栏目如何填写?如何坚持一户(次)一票?填写后发票联如何交给出售人?由此可
见,这种观点不切合实际,不具有可操作性。
那么,跨省收购农副产品,如何开具收购发票呢?
应根据收购业务的时间长短区别处理:如果长期跨省收购,根据《税收征管法实
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
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收购企业应在收购地成立分支机构,
办理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按规定领购使用发票;如果临时跨省收购,即
在同一地从事收购业务累计在180天以下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
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的发票。收购企业可凭经营地国税机关
开出的证明,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收购地国税机关可要求其提供保
证人或缴纳不超过10000元的保证金,售给收购发票,并监督其如实开具,待收
购业务结束后缴销发票,解除担保或退还保证金。
建议国家结合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特殊性,尽快规范收购发票的开具行为,以便
更好地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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