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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社区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4-07-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2/2004信息】 一、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含义,具体包括哪 些行业:   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具体包括:   1、家政服务员、小时工、病人护理、殡葬服务、直接服务于社区居民的老小饭 桌、社区便民服务站、社区应急服务站;   拆洗、清洗、洗染、缝补、理发、照相、沐浴、誊写、复印、打字、录音、录像、 镌刻、修剪磨刀、社区居民日用品租赁;   劳务介绍、婚介服务、居民法律事务咨询与代理;   社区环境绿化养殖、清扫保洁、社区保安、房屋修缮、社区公共设施维护与管理;   2、托儿所、幼儿园、少年之家、接送儿童、代管中小学生、家教辅导、临终关 怀、家庭托老(幼)与老年公寓、托老所、敬劳院及由社区兴办的健身活动站;   3、家庭病床、初级保健、心理咨询、医疗按摩、计划生育服务、残疾人康复与 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二、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包括社区服务行业)的税收优惠:   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 实施意见的通知》(京财税[2003]17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文件 规定: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应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   1、2002年9月30日(含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含31日) 期间成立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 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含1日)起,在三年 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2003年1月1日 (含1日)之后成立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经劳 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审核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含31 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按照上述税收优惠执行期限,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 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 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 ÷企业职工总数×100%)× 2)。   2、按照上述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 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 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 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 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 × 2。   3、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 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 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 业所得税额减征30%。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 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 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 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5、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 网吧、氧吧外)的,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 个人所得税。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   (1)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 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 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2)下岗失业人员是指:①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②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③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 其他失业人员。   (3)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总的原则是:   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享受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照顾。   (三)房产税的减免税范围: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 行条例》的细则,房产税的减免范围如下: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6)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 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院、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房产。   (7)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的房产。   三、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京财税[2001]5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   1、老年服务机构所包括的范围: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 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 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2、关于老年服务的减免税政策:   对由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北京市养老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老年服务机构 及核发《社区服务设施证书》的社区服务中心的老年服务中心(含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的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对于其他部门和单位、个人主办的老年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经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参照民政部门审核标准进行核实,凡属于福利性、非盈利性的机构,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   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 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 予全额扣除。   四、退役士兵有关社区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1、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所具备的条件: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自 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当地人民政 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 手续。   2、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社区服务的相关规定: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准予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社区 居民服务业范围,以上述规定的社区服务行业为主。对于今后可能出现的社区居民服 务业新项目,凭市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证明,经北京 市地方税务局审核认定后,适时补充明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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