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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得到的手续费是否纳税

录入时间:2004-07-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7/2004信息】 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得到的手续费是 否纳税?   答:1、2001年03月16国家税务总局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 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 31号)   一、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 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 收入,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 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 个人所得税。   2、1995年04月0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 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   第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 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 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3、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5月24日《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 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2]65号)   第三条“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是指国税局系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规定,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专项经费。   因此,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机 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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