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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是否可以暂时不缴税

录入时间:2004-07-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5/2004信息】 问: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 时是否可以暂时不缴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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