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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政策导读:自2004年1月1日起,教育行业可享受更多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4-06-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30/2004信息】 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自2004年1月 1日起,对教育行业执行以下税收政策:   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 下: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圳班 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 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 “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 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 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 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 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 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 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 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 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 税。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 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 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 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 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 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 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 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3.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 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关于关税   1.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 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 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质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2.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 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 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 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执行。    文件全文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24-1-21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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