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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政策导读: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可享受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4-06-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9/2004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4] 035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确保农村信 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税 收政策通知如下:   1.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年底,对西部地区和江西、吉林省实 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 的税率征收;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文件全文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24-1-2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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