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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政策导读:印花税可实行核定征收

录入时间:2004-06-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9/2004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 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 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 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 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 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 印花税计税依据。    文件全文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18-2-7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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