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营业信托税收“买单”
录入时间:2004-06-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5/2004信息】 营业信托品种多样,不同的信托品种所涉
及应缴纳的税种不同,纳税环节、纳税人、计税依据等规定也各不相同,如何科学地
对营业信托课税还有许多需要探讨的地方。
一、信托财产的所得税课税问题
一是对自益信托财产形式上的转移,不应课征所得税。
我国现行信托法规定,“信托是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
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从信托的实质来看,这里的财产权主要是指财产管理权。因此,当自益信托(即以委
托人自己为受益人的信托)成立时,信托财产按照契约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取得的
是信托财产的形式上的所有权和实际上的管理权。这种形式上的所有权和实际上的管
理权的转移,不导致受托人财产或收入的增加,因而不应导致受托人所得税义务的发
生。当信托终止时,受托人按照约定将信托财产交付给委托人,委托人收回初始信托
财产,未取得应税所得,不应纳所得税;委托人取得的信托财产的增值部分,涉及所
得税的纳税义务,但如果增值部分已按规定缴纳了所得税,则根据避免双重征税的原
则,在信托终止环节不应再征所得税。
二是对他益信托财产的转移,应在信托成立环节课征所得税。
他益信托的受益人是委托人、受托方之外的第三方。他益信托设立后,受托方的
情形与自益信托方式相同,取得形式上的所有权和实际上的管理权,并不应导致纳税
义务的发生,但对于受益人来讲,情况就发生了变化。他益信托的设立,使信托财产
实质上的所有权由委托人转移到受益人,增加了受益人的财产,相当于委托人将信托
财产捐赠给受益人。我国现阶段未开设专门的赠予税,因此,应由所得税来进行调节。
受益人接受信托财产,应于信托成立时缴纳所得税。
三是对于信托收益,应以受益人为纳税人。
受托人管理下的信托财产发生了信托收益,即发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由于信托
财产及收益的实质所有权属于受益人,因此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为受益人。
二、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税金的课税问题
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税种主要有:
一是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
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信托财产的受托人也不例
外,只要发生了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应税行为,就应缴纳营业税,受托人为营业税纳税
义务人。
二是印花税。信托在设立、变更、终止环节,都会涉及信托文件,这些信托文件
属于经济活动中书立的凭证或文书,应属于印花税的征税对象。
如,涉及信托关系文书的印花税。签订信托合同,是设立信托的主要方式,标志
信托关系的成立,签订信托合同双方都应缴纳印花税。还有受托人在财产管理过程中
形成的有关凭证的印花税。受托人为管理财产所建立的营业账簿应以受托人为纳税义
务人,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受托人为管理信托财产与交易方签订的合同等也应按规定
缴纳印花税,以受托人为纳税义务人,受益人为实际负税人。
三是契税和房产税。如果信托财产或信托管理中涉及不动产,税收问题会更复杂,
可能会发生契税和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比如,由于房产税是一种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税
金,而受托方又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因此,应规定受托方为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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