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应如何处罚
录入时间:2004-05-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1/2004信息】 关于印花税,我有两个问题:一是对未贴
或少贴花的行为,应适用新《税收征管法》的哪条规定进行处罚?二是如果纳税人不
能完整提供合同等应税凭证,税务机关是否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核定其应纳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
15号)规定,印花税纳税人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
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即“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
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4]150号)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
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
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
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但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
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
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
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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