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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未办理竣工结算前是否要缴纳房产税

录入时间:2004-05-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7/2004信息】 在房产未办理竣工结算前是否要缴纳房产 税,同样情况下是否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房产税:1、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 房产税;未办验、验收手续而已经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2、纳税人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 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3、对房地产开发企 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 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 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 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房地 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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