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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文书等于拒绝权利

录入时间:2004-04-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6/2004信息】 税务人员在日常征管中常会遇到这种情况, 一些纳税人由于对处罚结果不服而拒绝签收税务文书。那么拒收文书对纳税人的权利 有什么意义吗?《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4条规定: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 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由此可见,纳税人拒收的行为并不会影响 税务文书的法律效力。同时,《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 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纳税人以拒收税务文书的做法,来表示对税务部门所作处 罚结果的不服,不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且还会导致其丧失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权利。   因此,笔者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如果对于税务部门所作的处罚结果不服,可以在 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 要采取拒收税务文书的做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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