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在中国生产高科技和软件产品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4-04-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9/2004信息】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使国内企业以更
大的竞争力进入海外市场,在过去的几年中,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以培植高科技产业,
特别是软件开发和半导体或集成电路产业为目的的税收优惠政策。
虽然是以扶持国内企业为目的,这些优惠政策亦让现在在中国进行软件开发和集
成电路生产的外国投资者受益。
国务院批准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所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将外商投资行业分为三类—“鼓励”、“限制”和“禁止”类,不属于以上类别的,
统归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 将生产宽度小于等于
0.35微米的大规模集成电路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科技业务
的外商投资企业,列入“鼓励”类。
关税优惠
对属于“鼓励”类进行集成电路生产和软件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从海外输入
技术(含软件)、进口生产机器设备免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投资80亿元人民币
(约等值于9.8亿美元)或集成电路产品宽度小于等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商,
也可免缴进口集成电路生产必需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关税和增值税。
增值税优惠
购置国产设备的集成电路生产商和软件开发商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获退还其
购入相关设备时缴纳的任何增值税,例如,某集成电路生产商以100万元人民币价格
购进一台国产设备,增值税税率为17%,则该厂商可申请17万元人民币的增值税退税。
此外,集成电路生产商和软件开发商销售在国内生产的集成电路和电脑软件,也
可享受退税待遇。集成电路生产商和软件开发商缴纳增值税超出其销售额3 %的部分,
均可享受即征即退的政策。此项政策给予了集成电路生产商和软件开 发商双重优惠。
允许该类企业向其顾客开具17%的全额增值税发票,而其不需缴纳超过销售额3%以
上的增值税。优惠适用至2010年年底。
例如,某中国软件公司向某中国电脑公司销售了人民币10万元的软件,应付增值
税按17%税率计应为17000元人民币。该软件公司向该电脑公司收取1 7000元人民币
的增值税款并开具正式增值税发票。该电脑公司计缴应付增值税额时,该笔17000元
的增值税记入可扣抵增值税进项。而该软件公司可于获审批后获得税务机关14000元
人民币之增值税退税,即超出其销售额3%部分之已付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
集成电路生产商和软件开发商亦享受现给予许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包括由首个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缴企业所得税和其后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
税。此项“二加三”税收优惠,于开始享受后连续计算。如企业于开业十年内停止经
营,则不得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投资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生产集成电路宽度小于等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商,
不受地域限制,均享受给予能源和交通发展产业的15 %的优惠税率。成立于海南省、
上海浦东新区和中国西部地区、经营期限超过15年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也可申请将
“二加三”优惠期延长至“五加五”。如获得批准,企业将由首个获利年度起,头五
年免缴企业所得税和其后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年研究开发费用超过上年至少10%的企业,可申请相当于其本年研究开发费用
支出50%的特别可抵扣费用。研究开发费用定义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
生产知识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生产知识开发费、设备安装调试费、
原材料和半成品试产费、技术书籍和材料、研究开发人员薪酬以及研究开发设备折旧
费,不包括技术采购和使用的转让费和许可证费。
采购国产设备的企业将获得相当于所采购设备价40 %的特别税收抵免,可用于抵
扣超过新设备采购年度之前一年所缴纳所得税的部分。
以上所述关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显示出中国创造适于软件和集成电路
产业发展环境的决心。这些税收优惠或会成为吸引外国投资者的有效工具。
(4)